※〈老照片由楊東熙醫師提供、陳南榮老師翻拍紀錄〉
斗六市一百多年前的婚姻風俗,光緒二十年倪贊元記載在《雲林縣采訪冊》<斗六堡、婚姻>,原文錄於后供參考:
(1)、問名:媒氏送女庚帖於男家,尊長即晚焚香告神,置清水一碗於神座側,以無蟲蛾飛投水中為吉;又須三日內家中無事,並無傷煞雞犬、毀壞器物;或問神算命皆吉,然後議婚訂盟。
(2)、訂盟:用番銀、紅彩、大餅、檳榔;殷實家則加禮盤等件。女家隨其輕重而報以紬緞、刺繡之物,隨將大餅分送親友。納聘亦然,親友至期為之燦粧。
(3)、完聘:合納采納幣為一禮,用婚啟拜帖往復。聘金銀連訂盟以四十元為率,仍備禮盤、大餅、檳榔,又豚肩、老酒、燭、炮之類,豐儉稱家之有無。女家亦隨其輕重報之。
(4)、請期:男家將日課送女家覆看,不別具儀,俗多於完聘時並送。
(5)、迎歸:多在歲杪。少用花轎,因轎價甚貴,動輙數十金故。俗率用小轎。或借四轎,而工價仍須十金左右,經紳士稟官平定價錢。迎歸日以二童子放炮前導,禮物在後。媒氏須多備小炮以分舅仔,曰舅仔炮。轎夫、腳夫約用十餘人,富貴家則親迎無定。又有完聘時而順迎歸者,則兩家從儉也。
新婦將上轎時,登廳堂拜祖先父母畢,備席堂上,父母兄弟姊妹問席勸飲,謂之分姊妹飯。
婦至婿門,即備紅米丸湯款內外諸人,取團圓之意。古時,令一童子向轎前揖而請出,別擇夫婦齊眉、兒孫遶膝之老婦人扶新婦出轎入房,然後行合巹之禮。
翌早,婿同婦拜神祇、祖先、翁姑及諸尊長,各賜以銀;婦獻茶,亦各賜以銀,多少貧富不等。
三日,請新婦出廳,備席堂上,擇諸母姑妗及未嫁女陪坐。初,新婦居客位;三巡酒後,乃易主位酬賓。即於是日或次日入廚房理中饋之事。
三日,富貴家行親迎之禮,小舅子即於是日往拜婿家,名曰探房,亦名換花。
四日或五、七日,婿同婦回門拜婦家,尊長各賜以銀曰結衫帶;備席宴後,婿、女乃辭歸。
俗喜贅婿,只須訂盟,不索聘禮,或議一外孫傳嗣。贅入幾年後,方喜別出居住。女家如此;男家稍貧無力者,亦往往從俗。然究鮮始終若一。」
斗六的結婚儀式還保留早期的風俗習慣,婚禮的繁文縟節特別多,現在多已簡化。摘自《斗六市志》文化篇風俗〈圖/文陳南榮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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