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戀戀雲林溪打開斗六門
古早斗六糖廠蔗農的糖寄存棧單。
台灣蔗農可將分得的糖轉售給糖廠換取現金,蔗農也可以分得的糖轉售給糖廠換取現金。
臺灣光復之後,台糖公司為鼓勵農民訂約種蔗,增進農民收益,自民國35年實施「分糖制度」,就是蔗農將原料甘蔗送廠壓榨後,可分得定額糖量,使其不僅為原料生產者,同時也是砂糖銷售者。台糖為穩定契約原料供應見,政策釐定全以蔗農利益為依歸,與日據時代推行之甘蔗原料限價收購政策迥然有別。
蔗農分得的砂糖,原則上先暫存放在糖廠,糖廠會代為投保火災險,並以核發「蔗農糖寄存棧單」為憑據,蔗農等到有用糖需求時,再持棧單至糖廠領用,也可以持棧單自行至市面轉讓或出售,或可回售給糖廠。
「蔗農糖寄存棧單」不但儲存方便且可待價而沽頗受蔗農歡迎。
糖廠以核發「蔗農糖寄存棧單」為憑據,蔗農需要用糖時再持單到糖廠領用
,糖廠以核發「蔗農糖寄存棧單」為憑據,蔗農需要用糖時再持單到糖廠領用。
民國38年大陸淪陷之後,砂糖的內銷市場僅剩下臺灣,部分蔗農糖須由糖廠收購轉銷國外市場,但由於糖廠向蔗農收購的價格,是依隨著外銷價格而定,也就是受國際糖價起落影響,因此也有不少資金寬裕、算盤撥得精「糖商」,徘徊在糖廠附近專向蔗農收購棧單,以現在的金錢換取未來的砂糖,因此有分糖制度的產生,間接造就了臺灣最早的期票誕生。俗語說:「第一憨種甘蔗給會社磅。」
(文章參考台糖編輯室的報告,圖片攝於台灣雅石文史工作室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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