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雅石文史工作室舉辦的民俗文物展


已消失的斗六歷史建築涵碧樓〈陳林氏寶的曾孫陳中協先生提供,劉明俊翻攝〉


笨港遺址出土的清代古盤。《 圖/文陳南榮》

臺灣要打造一個精緻化首都的城市,文化資產是不可或缺,文化資產的定義為何呢?很多百姓都不明白,其實

文化資產是指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價值的古物、古蹟、民族藝術、民俗及有關文物、自然景觀。民國七十年政府為了保護珍貴的文化資產而頒布文化資產保護法,於民國八十六年、八十九年、九十一、九十四年修訂。根據文建會公佈,文化資產,是指具有自然、歷史、藝術、科學等文化價值,可以供鑑賞、研究、教育、發展、宣揚之下列資產: 

一、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: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。 

二、遺址: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、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。

三、文化景觀:指神話、傳說、事蹟、歷史事件、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。

四、傳統藝術: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,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。

五、民俗及有關文物: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、信仰、節慶及相關文物。

六、古物:指各時代、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。

七、自然地景: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、地形、植物及礦物。文化資產保存法有六十一條,施行細則有七十七條,例如 

* 文資法第九條:古物除私人所有者外,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設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。 

*  文資法第十八條:公私工程於施工中發見古物時,應即停止工程之進行。 

*   文資法第二十二條:採掘紀錄及所得古物,應於核定期限內,報經教育部核備後予以公告及公開展覽。採掘所得古物,但為學術研究之需要,得准由原採掘之學術研究機構暫行保管。 

*  文資法第二十六條:政府應獎勵並輔導私人或財團法人設立博物館美術館及文物陳列室,收藏古物或本法所定之有關文物並開放展覽。 

*  文資法第十七及三十二條:埋藏地下、沉沒水中或存在於地上之無主古蹟、古物概歸國家所有。前項古蹟、古物之發見人,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轉報或逕報地方政府呈報內政部處理,並由該部酌予獎勵。 

*  文資法第四十四條政府對於消失之重要民族藝術,應詳細製作紀錄及採取適當之保存措施及鼓勵。

* 文資法第四十五條:民俗及有關文物由地方政府保存及維護。保護國家文化資產,人人有責至於毀損古物罪罰如何?在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55條明文規定:毀損古物的行為人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要特別指出的是,上述所稱的「古物」並不僅指內政部指定保護的古蹟,凡是有歷史、藝術價值的古物,含遺址在內的古蹟,並不需要主管機關事先的認定才能獲得保護。因此,保護國家珍貴的文化遺產,是每位國民應有的認知及責任。

考古遺址目前受到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制定的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的明文保護,因此任何破壞遺址的行為均屬違法,其行為人為公共罪人,任何人皆可以檢舉。發現古蹟遺址被破壞,可向當地警察機關、派出所檢舉,也可向縣市政府文化局文資科報告,亦可通知相關學術研究機構: 

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組

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:

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:

臺中市自然科學博物館

※需要完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資料可上文建會網站搜尋。

《本文曾經是雲科大文資系所、環球科技大學、雲林縣救國團、臺中社區大學授課、演講、田野調查參考資料》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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